(2017)渝0105财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百佳汇建材有限公司王丽婷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谢钦华,王丽婷,重庆名陶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百佳汇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528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983432。负责人:许宏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彦辉、郭亮,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钦华,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王丽婷,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重庆名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B-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5895185C。法定代表人:谢钦华,经理。被申请人:重庆百佳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56号国窖建材市场B2-1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04000039。法定代表人:王丽婷,经理。申请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钦华、王丽婷、重庆名陶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百佳汇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谢钦华、王丽婷、重庆名陶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百佳汇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颜瑶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