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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8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任艳龙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艳龙,紫衡阳光低碳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8157号申请执行人任艳龙,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紫衡阳光低碳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号5幢213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建洲。申请执行人任艳龙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35673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紫衡阳光低碳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紫衡阳光低碳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紫衡阳光低碳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如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紫衡阳光低碳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婧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