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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济宁瑞康正大医药有限公司、山推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瑞康正大医药有限公司,山推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665号申请人:济宁瑞康正大医药有限公司,住济宁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诗仙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267114066C。法定代表人:韩松,经理。被申请人:山推医院,住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谢树敏,院长。申请人济宁瑞康正大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推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推医院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担保人王运宽、马月华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济宁阜桥辖区鲁兴花园1号综合楼东数第九间营业房(产权证号为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房屋一套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7987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运宽、马月华名下位于××房屋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山推医院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