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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月菊、朱锦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月菊,朱锦江,吴秀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996号申请执行人:黄月菊,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朱锦江,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吴秀容,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大南坂农场腊山作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月菊与被执行人朱锦江、吴秀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月菊以愿意给被执行人朱锦江、吴秀容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6)闽0623执1996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9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纯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