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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刑更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杨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854号罪犯杨军,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西昌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2014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杨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军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杨军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7年5月获5个表扬。罚金人民币1万元未执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日记载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段元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