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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4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皇甫展智与白春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甫展智,白春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436号原告:皇甫展智,男,汉族,1970年6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白春晓,男,汉族,35岁,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皇甫展智与被告白春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皇甫展智申请减、缓、免诉讼费未获批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皇甫展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航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