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4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皇甫展智与白春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甫展智,白春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436号原告:皇甫展智,男,汉族,1970年6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白春晓,男,汉族,35岁,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皇甫展智与被告白春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皇甫展智申请减、缓、免诉讼费未获批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皇甫展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航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