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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湖南省鑫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雷冬梅、雷渊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鑫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雷冬梅,雷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57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鑫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荣泰花园5栋302号。法定代表人李拥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雷冬梅,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桂阳县人,住郴州市桂阳县。被执行人雷渊清,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桂阳县人,住同上,系雷冬梅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制作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雷冬梅、雷渊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冬梅、雷渊清的银行存款1508元(含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1508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尧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奇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