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大田县鹭峰矿业有限公司、许仙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大田县鹭峰矿业有限公司,许仙敏,陈丽华,许宗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136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被执行人:福建省大田县鹭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前坪乡湖坪村,组织机构代码70518287-9。法定代表人:许仙敏,董事长。被执行人:许仙敏,男,汉族,住大田县,被执行人:陈丽华,女,汉族,住大田县,被执行人:许宗彬,男,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福建省大田县鹭峰矿业有限公司、许仙敏、陈丽华、许宗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判决案件受理费50554元、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省大田县鹭峰矿业有限公司、许仙敏、陈丽华、许宗彬负担,但福建省大田县鹭峰矿业有限公司、许仙敏、陈丽华、许宗彬未主动缴纳案件受理费。为此,本院民二庭于2017年7月6日移送本院执行庭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27日,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闽0481执1871号立案受理,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6)闽0481执1871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136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陈祖军审判员 周 密审判员 陈兴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舒宇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