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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开封市陇海医院、王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开封市陇海医院,王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特5号申请人:开封市陇海医院,住所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刘海涛,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冯浩浩,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王某某,男,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齐某某,住开封市禹王台区。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某某与开封市陇海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晚以头痛、头晕、摔倒为主诉,就诊于开封市陇海医院,申请人陇海医院检查后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怀疑其动脉瘤破裂出血,做相应治疗。后转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治疗。后患方认为陇海医院出诊、接诊处置不当,病情加重,要求其赔偿。于2017年8月22日经开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医方开封市陇海医院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0内退还所收患方王某某住院预交金1000元,同时赔偿王某某15000元(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6000元整;二、患者王某某放弃其他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某某与开封市陇海医院于2017年8月22日经开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