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执复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韩素珍与方惠鹏、王临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慧琦,韩素珍,方惠鹏,王临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复78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严慧琦,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申请执行人:韩素珍,女,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方惠鹏,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王临安,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复议申请人严慧琦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的(2017)沪0114执异52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嘉定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素珍与被执行人方惠鹏、王临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拍卖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吉镇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严慧琦不服,向嘉定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嘉定法院查明,嘉定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以(2012)嘉民一(民)初字第49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方惠鹏、王临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韩素珍医疗费人民币54,719.73元(以下币种相同)、护理费4,160元、营养费3,150元、交通费150元、器械费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残疾赔偿金72,4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8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146,379.73元的80%,计117,103.7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37.61元。该判决生效后,因方惠鹏、王临安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韩素珍向嘉定法院申请执行,嘉定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以(2013)嘉执预字第1747号立案受理,后变更为(2013)嘉执字第3377号。执行中,嘉定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查封了方慧鹏名下的涉案房产(方惠鹏与严慧琦共同共有),因涉案房产被出租,方惠鹏及其家属、严慧琦均不居住其中,嘉定法院将查封裁定书等张贴予以公示。由于方惠鹏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嘉定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80万元,并邮寄了评估报告,后委托上海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于2015年8月10日拍卖成交,买受人李国萍以最高应价144万元竞得。目前拍卖款尚未处理,房屋也未变更登记。现严慧琦以拍卖及处分上述房屋行为未通知共有人,损害了共有人的利益,拍卖程序违法为由,向嘉定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拍卖程序,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另查明,涉案房产的权利人系方惠鹏、严慧琦共同共有。2013年2月5日,方惠鹏与严慧琦协议离婚,约定涉案房产归严慧琦与儿子方行舟共同所有,但至今未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嘉定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严慧琦虽与方惠鹏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产的权属,但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方惠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嘉定法院查封、处置方惠鹏名下财产,并无不当。因严慧琦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而嘉定法院委托拍卖后,拍卖机构已按《拍卖法》规定登报公示后进行了公开拍卖,公示内容包括了评估价格。严慧琦未参与拍卖,不存在剥夺其优先购买权,嘉定法院亦保留了严慧琦的相应财产份额。故严慧琦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定驳回严慧琦的异议请求。严慧琦向本院复议称,其未收到查封涉案房产的通知和评估报告,嘉定法院评估、拍卖程序违法;其是涉案房产的共有人,且涉案房产是其唯一住房,法院不得拍卖;方惠鹏所负是个人债务,与其无关,其与方惠鹏的共有财产未经析产不得启动拍卖程序。综上,嘉定法院拍卖程序严重违法,损害严慧琦的利益,故请求撤销嘉定法院(2017)沪0114执异52号裁定,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撤销拍卖。本院查明,嘉定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执行过程中,嘉定法院多次赴涉案房产、房屋中介、方惠鹏亲属等处调查方惠鹏和严慧琦的下落均无果而返。涉案房产的拍卖公告分别于2015年7月3日、同年7月24日刊登于《上海法治报》、诉讼网、公司网站、上海公拍网及公司招商博客。2015年9月17日,嘉定法院向方惠鹏、严慧琦发送《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其涉案房产已依法评估拍卖,如有异议,可在2015年9月22日前向嘉定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涉案房产的拍卖已按规定进行了公告,故严慧琦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只能适用撤销拍卖的第五种情形。但符合第五种情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是严重违反拍卖程序的情形。2、损害了当事人利益。本案中,由于方惠鹏规避执行,嘉定法院穷尽手段寻找方惠鹏、严慧琦的下落,并赴涉案房产处张贴了公告、执行裁定书及执行情况告知书,方惠鹏却仍拒不履行,嘉定法院据此强制处分其名下的房地产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故严慧琦以未收到评估报告为由,提出的嘉定法院严重违反拍卖程序的复议理由,缺乏充足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严慧琦提出嘉定法院拍卖其唯一住房违法及共有财产未经析产不得启动拍卖的复议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嘉定法院裁定驳回严慧琦的异议,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严慧琦复议申请,维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执异52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征峰审判员 朱志红审判员 张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胡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在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