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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4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东营市益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益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4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益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洪桥,经理。被执行人: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责人:高辉,经理。被执行人: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相,董事长。东营市益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审结。该案(2015)垦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滕州市远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滕州支行37×××11账户上的存款140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金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