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4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德友与大连鑫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友,大连鑫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448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友,男,汉族,1957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鑫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地址,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翁万春,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王德友与被执行人大连鑫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瓦劳仲裁字【2016】第84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德友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750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连鑫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已停产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另案债务纠纷较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振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