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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特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佳美、吴璀法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佳美,吴璀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特00647号申请人:吴佳美。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斌,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璀法。法定代理人:张某,系被申请人妻子。申请人吴佳美为与被申请人吴璀法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文超独任审判,分别于2017年1月11日、2017年8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吴佳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斌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被申请人吴璀法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佳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吴璀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某为监护人。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吴璀法与张某于198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儿子吴辉、女儿吴佳美。被申请人吴璀法的父亲吴琅光、母亲沈金凤育有四子一女:儿子吴璀海、吴璀妙、吴璀法、吴璀良及女儿吴巧莲均在世。吴琅光、沈金凤已去世。2009年始,家人发现被申请人吴璀法经常语无伦次、行为怪异、喜怒无常,经多年治疗并无任何好转,最终于2013年7月20日,被浙江省立同德医院诊断为患有阿尔茨海默症(即俗称的老年痴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只能靠药物来抑制病情,且丝毫没有好转的迹象,被申请人吴璀法已经完全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特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妻张某为监护人。被申请人吴璀法的法定代理人张某答辩称:对申请人的申请没有意见。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吴璀法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7年7月1日,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作出(金华天鉴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239号)鉴定意见结论:1、精神医学评定:阿尔茨海默病痴呆(老年前期型);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该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委托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吴璀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被申请人吴璀法的妻子张某为被申请人吴璀法的监护人。鉴定费4080元,由申请人吴佳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骆健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