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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7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乘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乘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7023号原告: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25113276,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江滨路鸿翔锦园B幢304室。法定代表人:麻永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宝,男,汉族,1973年9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乘风,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乘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协商和解的金额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直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查书 记 员 金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