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仙游县鲤南鸿达钢材经营部与邱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鲤南鸿达钢材经营部,邱金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179号原告:仙游县鲤南鸿达钢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仙游县鲤南仙安上叶组2-2号,经营者:王清闪,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紫泽村大厝90号。被告:邱金涛,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仙游县鲤南鸿达钢材经营部与被告邱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仙游县鲤南鸿达钢材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仙游县鲤南鸿达钢材经营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计61.5元,由仙游县鲤南鸿达钢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陈茂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