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贵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72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一庭。被执行人:李贵华,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清流县,罗秀春与李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8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80元,由李贵华承担。因李贵华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一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李贵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贵华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罗秀春申请强制执行李贵华民间借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17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冬生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钟增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淑珍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