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庆福与杨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福,杨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494号原告:王庆福,男,194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杨玉明,男,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王庆福与被告杨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王庆福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福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玉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庆福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汝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