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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东与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张文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张文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256号原告:王东,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住乾安县。被告: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代表人:于金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宁华,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文军,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工作地址乾安县中医院后侧祥瑞庄园小区售楼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柏林,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东与被告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宏利房地产乾安第一分公司)、张文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38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期间,原告给第二被告施工乾安镇芙蓉小区5号楼的水、电、暖配套工程,后经原告与第二被告张文军进行结算,张文军欠原告工程款138乃元,当时因第一被告张文军是从第二被告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第一分公司处大包过来的工程,第一被告为第二被告在5号楼内开据了6套住宅楼,在1号楼和2号楼共给开据了3套住宅楼,以抵顶工程款。第二被告将此9套住宅楼顶给原告,作为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后因上述9套住宅楼其中的6套住宅楼又被第一被告抵押借款做他项权利登记给其他人,致使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找到第一被告解决此事,第一被告承认上述事实,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款金额为150万元的欠据一枚,后原告以第一被告出具的欠据向法院主张给付义务,但经审理后,认为上述债务不是合法正常的转移,故未给予支持,现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38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王东提交的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一方为张文军,另一方为王东、张爱东,庭审中王东亦认可王东与张爱东系合伙关系,故王东作为本案原告系主体不适格,应驳回王东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微微—46——45—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