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建明、李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明,李城生,杨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625号申请人:王建明,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被申请人:李城生,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申请人:杨金平,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申请人王建明与被申请人李城生、杨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建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金平工资,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查封被申请人杨金平名下所有的位于山东省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金阳大街856号8号楼3单元102室的房产(房权证号:50××79)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295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建明的申请。案件申请费1995元,由申请人王建明预交。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丽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