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爱喜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爱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225号罪犯吴爱喜,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1日作出(2007)涟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爱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吴爱喜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25日作出(2008)娄中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5月14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2014年1月22日,两次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吴爱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吴爱喜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爱喜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吴爱喜共获得表扬9个。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二千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爱喜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有多个罪名,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爱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2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