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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艳、姜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姜军,男,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王艳与被执行人姜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51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姜军支付王艳借款370000元,案件受理费3635元及保全费25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5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