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艳、姜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姜军,男,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王艳与被执行人姜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51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姜军支付王艳借款370000元,案件受理费3635元及保全费25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5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