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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恢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胡凤莲、桓台县田庄镇关家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凤莲,桓台县田庄镇关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1073号申请执行人:胡凤莲,女,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桓台县田庄镇关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田庄镇关家村。组织机构代码:B47640468。法定代表人:荆常亮,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凤莲与被执行人桓台县田庄镇关家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凤莲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桓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杨慧君审判员  鲍贻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祖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