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7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7149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心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心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714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心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联合村。法定代表人:陈明根,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心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09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苏州心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4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9%计算利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以本金279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0025%计算利息;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35%计算利息;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79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0375%计算利息),于2016年8月28日前给付原告;二、若被告苏州心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以及给付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被告苏州心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喷水织机120台、倍捻机80台、经车2台、络丝车6台、倒筒车4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被告就本案所涉纠纷再无任何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065元,由被告苏州心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6年8月28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被告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722124.78元,申请执行费96122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苏州心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辖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苏州心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厂、土地、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拍卖已成交,将另案扣除税收后统一分配。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予以认可,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调查材料、笔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现有处置的财产将另案执行中,现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它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其它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093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