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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4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4325南通文峰城市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君鼎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文峰城市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君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4325号原告:南通文峰城市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虹桥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水平,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君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路新围工业区五栋一楼东侧。法定代表人:谈小君,董事长。原告南通文峰城市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君鼎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南通文峰城市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文峰城市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75元,由原告南通文峰城市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巫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 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