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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供电公司与钟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供电公司,钟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444号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供电公司。地址: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190号。负责人:何自力,系该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波、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系该司专职人员,住内江市东兴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小磊,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山县人,系该司职工,住内江市东兴区(特别授权)。被告:钟群,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供电公司与被告钟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供电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以被告钟群已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供电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元,由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供电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谢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