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小英与西安美家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小英,西安美家置业有限公司,陕西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监7号原审原告杨小英,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审被告西安美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马向阳,系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陕西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刘小霞,系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杨小英与原审被告西安美家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长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周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