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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6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琴芳与王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琴芳,王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6371号原告:李琴芳,女,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丹华,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卓越,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祥,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号。主要负责人:徐斌。原告李琴芳与被告王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李琴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琴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樊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