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玉坤申请蔡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坤,蔡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6执172号申请人马玉坤被执行人蔡发马玉坤申请蔡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6民初86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玉坤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6民初86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潮洛濛审判员 :吴 高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圆 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