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行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明会与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会,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2行初150号原告李明会,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吴凤军,职务局长。原告李明会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明会以更改诉讼请求,先行撤诉待更改过之后再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明会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会负担。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英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