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宜昌宜彩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宜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民催13号申请人宜昌宜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体育场北路169-5号,信用代码91420500331879419E。法定代表人袁宙峰,总经理。申请人宜昌宜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00005124277064,出票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16日,到期日为2017年5月16日,出票人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南坪支行,收款人为重庆力帆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宜昌宜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昌宜彩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科人民陪审员 龙晓玲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洪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