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2民初3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王云飞与王泼、滨海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飞,王泼,滨海温氏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3824号原告:王云飞,男,1957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王泼,男,1987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滨海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育才服务部。法定代表人:严树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红梅,滨海县八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亚东,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邳州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云飞诉被告王泼、滨海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鲁新凤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云飞负担。审 判 员 赵凡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栾海洋书 记 员 明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