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财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袁继东、方颖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继东,方颖,杨胜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397号申请人袁继东,男,汉族,1959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方颖,女,汉族,1969年1月31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杨胜全,男,汉族,1962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申请人袁继东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方颖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滨江苑二期3栋1层23室房屋。申请人袁继东以其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继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方颖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滨江苑二期3栋1层23室房屋;二、冻结申请人袁继东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民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