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时山峰与孙柏松、刘子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山峰,孙柏松,刘子钰,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618号原告:时山峰,男,1986年9月2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宁,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明霞,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柏松,男,1983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告:刘子钰,女,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系被告孙柏松妻子。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中国瑞达大厦7层F707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18314368T。法定代表人:王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时山峰与被告孙柏松、刘子钰、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山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山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收取25元,由原告时山峰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回。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淅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