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管理局、付某某、付甲某、付乙某、付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管理局,付某某,付甲某,付乙某,付某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384号原告: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权少军,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联盟三路副*号。法定代表人:张军旗,任局长。委托代理人:薛永红,陕西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文长,系该局信邑沟水库管理站站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付甲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付乙某,男,汉族,农民。被告付某甲,男,汉族,农民。原告杨某诉被告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管理局、付某某、付甲某、付乙某、付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后,原告杨某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 判 长 杨秋侠人民陪审员 吴永锋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