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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恢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唐玉才与周发恒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才,周发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恢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玉才,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周发恒,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唐玉才与周发恒债务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周发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发恒偿还申请执行人唐玉才欠款796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其他诉讼费32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发恒的存款86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学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