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恢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唐玉才与周发恒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才,周发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恢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玉才,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周发恒,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唐玉才与周发恒债务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周发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发恒偿还申请执行人唐玉才欠款796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其他诉讼费32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发恒的存款86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学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