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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泊头市元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毕学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泊头市元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毕学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2033号原告:泊头市元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泊头市齐桥镇李码头村西侧。法定代表人:苏吉华,经理。被告:毕学才,男,成年,汉族,住泊头市。原告泊头市元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毕学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泊头市元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泊头市元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泊头市元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