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执异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宣化县仟禧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怀来县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化县仟禧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怀来县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任永兵,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执异87号案外人河北颐膳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河县南杜兴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英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宣化县仟禧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顾营镇半坡街。法定代表人皇甫杨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怀来县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鸡鸣驿煤炭物流园区服务有限公司平房005室。法定代表人任永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任永兵,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第三人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张秀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化县仟禧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禧源物资公司)与被执行人怀来县西八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炭运销公司)、任永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作出(2016)冀07执12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任永兵在第三人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担保公司)到期债权中的312.5万元予以强制执行。案外人河北颐膳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膳美食品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颐膳美食品公司称,贵院冻结东源担保公司的312.5万元,是东源担保公司为我公司担保在新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借款的质押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早在2015年5月18日,我公司就与新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东源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东源担保公司开立专户担保。因我公司未偿还借款,新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以我公司、东源担保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我公司认为,该担保质押账户资金已被法院确认,我公司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请求解除对该账户存款的冻结。并提供了河北新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企业借款合同各一份。本院查明,2016年4月27日,本院根据仟禧源物资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6)冀07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一、冻结被申请人煤炭运销公司、任永兵的银行存款4795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申请人用以提供担保的以下财产予以查封,……。2016年5月25日,本院向东源担保公司送达(2016)冀07执保字第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煤炭运销公司向其缴纳的保证金312.5万元,停止向煤炭运销公司返还。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冀07执12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任永兵在第三人东源担保公司到期债权中的312.5万元予以强制执行。2017年1月18日,在新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冻结了任永兵在第三人东源担保公司到期债权中的312.5万元。2017年8月13日,颐膳美食品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和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可以冻结,通常情况下不得扣划,对担保账户的冻结无禁止性规定。从形式上审查,本院冻结的存款是东源担保公司账户上的存款,本院冻结该账户存款并无不当,异议人主张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不是执行机构审查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颐膳美食品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广玉审判员 赵芙琳审判员 何运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金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