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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与赖崇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赖崇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10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谢建民,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杰,系该行员工。被告:赖崇镖,男,汉族,1975年4月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诉被告赖崇镖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曾燕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段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