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7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云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云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7709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5736919A。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董事长职务。被告史云山,男,汉族,1972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史云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催交,原告仍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