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余文德与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文德,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3167号原告:余文德,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川,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楼房湾麻柳林红井路。法定代表人:吴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大文,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余文德与被告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谭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文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森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