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9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嘉庚与天津市南开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嘉庚,天津市南开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9390号原告:陈嘉庚,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明,天津玖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天津玖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西湖道交口西南侧博雅轩6-1601号。法定代表人:侯世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越,该公司项目管理部副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光,该公司职工。原告陈嘉庚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嘉庚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嘉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嘉庚负担。审判员 薛瑞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鹏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