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3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向宏杰与杨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宏杰,杨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905号原告:向宏杰,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杨连生,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宏杰诉被告杨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宏杰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宏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向宏杰负担。审 判 员 邓正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永峰书 记 员 谭喜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