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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洪力与张保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力,张保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955号原告:李洪力,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张保生,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力与被告张保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力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孝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