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洪力与张保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力,张保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955号原告:李洪力,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张保生,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力与被告张保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力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孝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