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彭兴华、朱桂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兴华,朱桂运,黄秤凤,朱敦达,何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878号申请执行人:彭兴华,男,1950年11月5日出生,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朱桂运,男,1955年5月6日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黄秤凤,女,1954年8月7日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朱敦达,男,1951年12月4日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何会珍,女,1954年8月2日出生,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彭兴华与被执行人朱桂运等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140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兴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桂运等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并进行每月扣划,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桂运等人目前已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彭兴华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