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尹海福与金今福、李吉顺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恢137号申请人尹海福,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朝鲜族,图们市第一高级中学教师,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金今福,女,1954年2月1日出生,朝鲜族,图们市一家人养老院业主,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李吉顺,女,1959年11月25日出生,朝鲜族,图们市一家人养老院职员,现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尹海福申请执行金今福、李吉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尹海福据此向图们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6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吉顺自动履行全部执行款共计100470元(其中包括本金60000元,利息348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964元,案件受理费172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386元)。现申请人尹海福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