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民初5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艳璞与王兴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璞,王兴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5228号原告:徐艳璞,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王兴铁,男,年龄不详,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徐艳璞与王兴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徐艳璞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艳璞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徐艳璞负担。审判员  吕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