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焦作市庆恒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垣县鸿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庆恒商贸有限公司,襄垣县鸿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279号原告:焦作市庆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木栾大道南侧东段(龙润湾1幢2单元1001室)。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山西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瑜,山西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襄垣县鸿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古韩镇南田漳村。法定代表人:任利军,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庆恒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垣县鸿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主张被告已将合同煤款还清,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作市庆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4元减半收取2812元,由原告焦作市庆恒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广文人民陪审员 史少红人民陪审员 范彦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桑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