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教育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重庆电信职业学院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教育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电信职业学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514号申请人重庆市教育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振兴路113号1幢1、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83903259F。法定代表人张永红,重庆市教育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电信职业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竹镇,组织机构代码56992378-2。法定代表人唐学书,职务不祥。申请人重庆市教育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电信职业学院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电信职业学院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重庆市教育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电信职业学院价值12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