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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金发与叶浩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发,叶浩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2504号原告:刘金发,男,1954年5月21日生,汉族,于都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常伟,于都县禾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叶浩人,男,1984年2月9日生,汉族,于都县人。原告刘金发诉被告叶诗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金发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7元,减半收取1148.50元,由原告刘金发负担。审 判 员  谢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汤晓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