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金发与叶浩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发,叶浩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2504号原告:刘金发,男,1954年5月21日生,汉族,于都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常伟,于都县禾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叶浩人,男,1984年2月9日生,汉族,于都县人。原告刘金发诉被告叶诗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金发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7元,减半收取1148.50元,由原告刘金发负担。审 判 员 谢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汤晓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