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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10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莫康喜与尚于力、尚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康喜,尚于力,尚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0399号之一原告:莫康喜,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张文丽,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于力,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尚云芬,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莫康喜与被告尚于力、尚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莫康喜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康喜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238元,减半收取2619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639元,由原告莫康喜负担。审 判 员 叶华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毛律然 来源:百度“”